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吉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黃清吉係合一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其英文名稱為Join-OneIndustrialLimited)董事長,合一公司之主要業務為製造小家電外銷美、日等國家,黃清吉為求對合一公司之日幣外匯收入避險,並符合承做外匯選擇權交易之銀行對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之文件要求,明知於如附表欄位三所示之時間並未逐次實際召開合一公司董事會議討論附表所示會議紀錄所載事宜,而附表第五欄所載關於衍生性商品或選擇權交易事宜亦未經董事會授權,竟於附表所示匯豐銀行等11家銀行至合一公司位於臺南市○○路○○○號2樓簽約及對保之機會,將各銀行準備之未經用印、簽名及填載日期之各銀行制式董事會會議紀錄,未經附表所示第六欄合一公司董監事及股東等人員之授權用印,交由不知董監事授權關係之合一公司財務人員 郭小綺 (郭小綺對於偽簽紀錄欄位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或不知情之銀行對保人員蓋用附表所示第六欄之人印章(部分會議紀錄經黃清吉本人蓋章或簽名)完畢後,再於附表所示第四欄之時間(於對保當時或對保後短期間內另行交付)交給附表所示之11家銀行人員,足生損害於合一公司董監事人員對於公司管理及監督。案經 林裕原 、 陳顯宗 、 黃文榮 、 林裕隆 、 林志鴻 、 江南豪 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黃清吉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清吉業於民國101年9月15日死亡,此有卷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各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81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