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江寶清 訴訟代理人 張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五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4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