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源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緝偵字第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建源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母子、姊弟互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均屬家庭暴力,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則應成立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案告訴人 曾李玉曾美珠 與被告曾建源分別係母子及姊弟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稱之家庭成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公然侮辱告訴人二人,侵害該二人之人格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公然侮辱罪處斷。被告所犯前開公然侮辱、侵入住居及傷害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分別為母子、姊弟之至親,遇有家庭紛爭,不思以理性之態度溝通解決問題,竟對告訴人口出惡言並暴力相向,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惡性非輕,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見一○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三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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