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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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何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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