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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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人晨安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炎照 上列聲請人因與卡爾特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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