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請人 吳純瑩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獻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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