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
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日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日
Q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