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少邑(原名尤少寓)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三、本件被告因上開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尤少邑與告訴人 王家凱 (兼告訴人 盧鳳英 之代理人)於106年7月28日在本院達成調解,並於同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確認無誤,有本院106年7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委員調解單各1份在卷可參。嗣告訴人王家凱、盧鳳英(由告訴人王家凱代理)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乙情,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綜上,足認本件告訴業經撤回,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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