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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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練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樵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64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目前生活困難,三餐不繼而無資力支出督促程序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基隆市信義區義和里辦公處發給家境清寒證明書為證。
三、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應徵聲請費用僅新臺幣500元,且依聲請人提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526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聲請人係以販售竊聽器材設備為業,故聲請人並非毫無收入。又聲請人未提供其他證據,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例如同居之親屬亦屬無資力),而不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督促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說明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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