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2號上訴人 張勛 被上訴人 陳雙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另有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2,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