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杜貴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李青杜總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抗字第7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公司)、李青、杜總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6年度金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9號受理在案。臺北地院前於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聲請人則以其名下股份遭凍結,現金股利亦遭扣押,又須補稅40餘萬元及繳納1倍罰鍰,無法向親友借款,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准予法律扶助及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9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5年3月22日 北執義 103年贈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及107年11月15日 北執子 103年贈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元富證券集保存摺、法扶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臺北地院105年度救字第231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13-32頁)。惟查法扶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日期為105年7月6日(見本院卷第25頁),而臺北地院係於105年10月26日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見本院卷第27頁),距今已逾2年,不足採為聲請人於本件釋明無資力之依據。且依聲請人於本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中主張其期貨交易策略係經其長年研究及電腦精算相關資訊之心血結晶,非一般人所能得知,其曾因此交易策略於98年至99年間獲利超過3億元(見臺北地院106年度金字第34號民事判決),又聲請人另對於其兄杜總輝有借款及合夥等債權超過
1億元,此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顯見聲請人應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經濟信用能力。此外聲請人所提財產報稅資料及執行命令均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1千元。故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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