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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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蕭孜緹 (原名 蕭晏玲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39元(含本金84,687元、已到期利息39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13日之利息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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