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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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92號
原告 林曉菁 即林于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享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起訴狀中引用證物記載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依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所示,該刑事案件尚未終結,如原告本意係欲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係原告之處分權,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另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辦股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