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郎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黃弘鈞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孫志堅 律師被告 曾文弦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三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郎、黃弘鈞、曾文弦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選任辯護人楊一帆律師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被告林詩郎能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俾利 促請家人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爰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詩郎、黃弘鈞、曾文弦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因認被告林詩郎、黃弘鈞、曾文弦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指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林詩郎、黃弘鈞、曾文弦3人間就犯罪細節互有推諉,恐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所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強盜罪,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有躲避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3人經本院羈押後,依本案現在進行狀況,復審核全案相關事證,認被告3人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因被告3人均已清楚敘明本件案發經過之細節,且互核大致相符,業無勾串共犯之虞,自均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3人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毛松廷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