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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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百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四)部分關於「被告 張普溢 」之記載,更正為「被告薛百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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