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張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敏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
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李敏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