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重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莊天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8
月18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莊天寶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柒條及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莊天寶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102年8月17日13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1條。
(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即強力膠)後,為警於102年8月17日13時40分許在上址
查獲。
三、扣案之未吸食過強力膠7條及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1只,
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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