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黃英雄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黃山隆
黃福田
李朝福 李朝輝 李振賢 胡秋雄 李陳菊枝 李振隆 李振宏 李冠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編號3861⑴」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862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