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吳婉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勲 、 馬珮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