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鄭智仁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被告 吳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