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56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