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簡嘉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簡嘉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證二),自結帳日民國96年7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㈠消費本金:33,994元(約定條款第6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月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利息計算:2,798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6年7月27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偉民※104年度司促字第73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96年7│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9.89│││33,994元││月28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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