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6號債權人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劉融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立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更正為正確名稱。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王立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釋明王立豫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3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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