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蔡國棟 被告 蔡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准予祖先 蔡王幼 墳墓發掘遷葬於靈骨塔,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