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侯宗杰 被告 李昆龍
楊守益 江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2號,被告李昆龍、楊守益、江俊宏被訴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