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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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林金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庭富 、 劉通益 及 劉通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719.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568元,原告就該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80分之33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就該土地之應有部分價額計算,應核定為1,394,124元(計算式:719.56㎡×10,568元×33/180≒1,394,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