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靜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靜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靜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
8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一)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士簡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湖簡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一)至(四)之罪刑,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甲執行刑);(五)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湖簡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六)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2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五)至
(六)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上揭甲、乙執行刑,自107年8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刑期原執行完畢日期:111年12月3日);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4261號函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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