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3號原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於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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