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義均
楊震曾念祖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芝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
05、155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義均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
3月10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3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