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滋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淑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上訴人提起上訴所為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郭滋庭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於105年12月30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105年度簡字第1863號詐欺案件刑事簡易判決後為之,此有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63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嗣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於第一審判決後,未經被告及檢察官上訴,而於106年3月2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則原審以原告於刑事辯論終結後上訴前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違法定程式而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明,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求為撤銷原判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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