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世鑫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曾美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