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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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陳祖興
陳光屏 被告 陳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則原告本件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系爭土地及房屋之價值,而系爭土地及房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1,461,9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1,940元。而原告訴之聲第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交還上開建物及土地之日止,按日賠償原告630元及按月賠償原告10,000元,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61,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2,936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