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謝明輝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輝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謝明輝,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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