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秀安 被告 莊昱逵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簡字第20號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判決, 嗣固 經被告提起上訴,而由本院以107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案件審理,惟被告業於108年1月11日撤回上訴,致原審107年度金簡字第20號裁判確定,此有被告撤回上訴狀、本院107年度金簡字第20號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茲原告於被告撤回上訴後之108年1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容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此尚不影響原告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