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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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171-LTL」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陳建銘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有關沒收事項自應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其所有之拼裝車無法領得車牌,遂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3年9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住處,以磨製鐵片並以塑膠片裁切號碼黏貼於鐵片上之方式,偽造「171-LTL」號車牌0面,並懸掛在上開拼裝車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核發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管理之正確性,嗣其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25分許騎乘上開拼裝車行經臺84線道路西向39.4公里處時,為警攔檢,當場扣得上開偽造車牌0面,因而查獲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附卷可稽(警卷第5至8頁、第12至13頁);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4年度偵字第28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未經撤銷等節,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案件中扣案偽造之「171-LTL」號車牌0面,自屬被告所有,因其犯罪所生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就上開扣案偽造車牌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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