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5號原告 余霖
包惍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 被告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千瑜 被告 楊月華
賴嚮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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