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許惠姿
許惠雅 許峯哲 許富欽 楊蔡 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被告 吳鴻業
王俊欽 即新鋐資源回收行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交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