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葉品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葉品美於民國111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63元

葉品美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