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葉品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葉品美於民國111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63元
葉品美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