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INHNGHIA(中文名阮廷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NGUYENDINHNGHIA(中文名阮廷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NGUYENDINHNGHIA(中文名阮廷義)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貳拾日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NGUYENDINHNGHIA(中文名阮廷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二、茲因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本案於112年6月19日審判程序辯論完畢,本案復訂於112年7月13日宣判,本案應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自即日(112年4月20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