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四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同年四月四日、同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甲存帳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旭曜電通(股)公司│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一日│0000000000│柒仟貳佰元│UA0000000│├─┼─────────┼──────────┼────────┼──────────┼─────┼─────────┤│2│旭曜電通(股)公司│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一日│0000000000│柒仟貳佰元│UA0000000│├─┼─────────┼──────────┼────────┼──────────┼─────┼─────────┤│3│旭曜電通(股)公司│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一日│0000000000│柒仟貳佰元│UA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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