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宛宛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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