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乙○○
送達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壹份。
二、該上訴理由狀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芳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