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
橋興實業社即 楊徐梅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一號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郭惠玲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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