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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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怡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173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郭怡欣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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