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蔡舒帆 被告 蕭正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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