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4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86號、第3616號、第3766號、第378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6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文楠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應沒收之物品」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證據部分事實欄一、㈡補充: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7、29頁)、「被告蕭文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審易卷第95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蕭文楠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應論以數罪併罰之。
㈡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私利,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
意於起訴書所示時間、地點,分別竊取由告訴人 張雅薇 、被害人代理人 許巧怡李采眉鄭玉雪 所管理之愛心捐款箱(內含現金),使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以被告有多次竊盜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本次仍再犯之,足見素行非佳,另參酌被告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現金多寡(合計新臺幣2453元,暨被告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一卷第3頁,警三卷第3頁)等個人責任基礎,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不予沒收之說明㈠被告蕭文楠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4「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
現金、財物,均未扣案,然既係被告行竊所得,迄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張雅薇、被害人代理人許巧怡、李采眉及鄭玉雪,復無證據佐證已由他人取得,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犯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多數沒收,依法併執行之。
㈡至被告本案犯罪時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
係被告於日常使用上開設備中,附隨地以該設備犯本案,而該設備又不具社會危險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應沒收之物品│├──┼──────┼─────────────┼───────────┤│1│起訴書犯罪事│蕭文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徐園長流浪動物之家捐款│││實欄一㈠│伍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箱壹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陸佰元)。│├──┼──────┼─────────────┼───────────┤│2│起訴書犯罪事│蕭文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流浪狗捐款箱壹個(內含│││實欄一㈡│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現金新臺幣貳佰貳拾元)││││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蕭文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世界展望會愛心零錢箱壹│││實欄一㈢│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個(內含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貳佰捌拾參元)。│├──┼──────┼─────────────┼───────────┤│4│起訴書犯罪事│蕭文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愛心零錢箱貳個(分別內│││實欄一㈣│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含現金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元折算壹日。│、壹佰柒拾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86號110年度偵字第3616號110年度偵字第3766號110年度偵字第3786號被告蕭文楠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白沙鄉講美156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文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11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張雅薇所經營之飲料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徐園長流浪動物之家」捐款箱【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6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張雅薇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㈡於109年12月27日11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九月手作茶飲店」內,徒手竊取擺放在店內之流浪狗捐款箱(內有現金22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店員許巧怡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㈢於109年12月28日8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肯德基高雄五甲一店」內,徒手竊取擺放在店內之世界展望會愛心零錢箱(內有現金1283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店員李采眉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㈣於109年12月30日9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茶湯會」內,徒手竊取店內擺放之愛心零錢箱2個(內分有現金180元、17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店員鄭玉雪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雅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蕭文楠於警詢及本署│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前揭4次│││偵查中之供述。│竊盜犯行,惟於本署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就犯罪││││事實㈠辯稱:我忘記了云云││││。就犯罪事實㈡辯稱:飲料││││店小姐有叫我不要拿,我只││││有拿放在前面的目錄,沒有││││拿捐款箱云云。就犯罪事實││││㈢辯稱:我只有拿1張紙,││││沒有拿愛心箱云云。就犯罪││││事實㈣辯稱:我有拿,但我││││後來有還給對方,我以為是││││飲料,我有白內障看不清楚││││拿錯了云云。│├───┼───────────┼────────────┤│2│犯罪事實㈠部分:│1、被告有犯罪事實㈠之竊│││1.證人即告訴人張雅薇於│盜犯行。│││警詢時指訴。│2、被告身穿橘黑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機車之事實。│││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3紙。││├───┼───────────┼────────────┤│3│犯罪事實㈡部分:│1、被告有犯罪事實㈡之竊│││1.證人即被害人許巧怡於│盜犯行。│││警詢時之證述。│2、被告身穿橘紅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普通重型機車,與犯罪│││擷取照片4紙。│事實㈠監視器所錄及之││││被告穿著相同之事實。│├───┼───────────┼────────────┤│4│犯罪事實㈢部分:│1、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㈢│││1.證人即被害人李采眉於│之竊盜犯行。│││警詢時之證述。│2、被告身穿藍黑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擷取照片6紙。││├───┼───────────┼────────────┤│5│犯罪事實㈣部分:│1、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㈣│││1.證人即被害人鄭玉雪於│之竊盜犯行。│││警詢時之證述。│2、被告身穿藍黑色外套,│││2.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視器光碟1份、監視器│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擷取照片8紙。││└───┴───────────┴────────────┘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為4次竊盜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檢察官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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