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曉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86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曉樓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及竊盜等十一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1至編號宣告刑欄各應補充增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外,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刑,及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所示之罪刑,各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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