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緝字第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順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8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順滄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殘渣袋(內均含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貳個,均沒收銷毀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順滄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6月2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8年1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劉順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誤載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禁藥,未經許可,均不得非法供應、轉讓及持有,詎其於98年8月14日晚間11時許,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 李惠雲 位於新竹縣○○鎮○○路○○○巷○弄○號2樓22室之居所,將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少許無償轉讓予李惠雲,並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供己與李惠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劉順滄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部分,業經本院竹東簡易庭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李惠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部分,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嗣經警於98年8月14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巷○弄○號
2樓22室查獲,並扣得劉順滄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2個(內均含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及吸管1支,始查悉上情(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劉順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惟此部分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附此敘明)。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後,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沒收及沒收銷毀之說明:為警於98年8月14日扣得之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130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偵查卷第5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吸管1支,係被告劉順滄所有且供轉讓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順滄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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