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135號債權人兆豐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 余孝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聖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利息自97年12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