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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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2月5日死亡,有卷附法務部戶役政作業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